老师:各位学员,我是叶青,今晚的答疑由我来负责,希望大家踊跃提问!
学员:《税法》145页当中邮电通讯业营业税的问题,象电信物品的销售,电信物品销售就是说包括这种电话机的销售呢?还是仅仅讲的是电信服务的销售?
老师:我来给你解答一下这个问题,这电信物品销售要交营业税的话,前提条件是一定要提倡电信服务并且销售,你比如说吧,就在电话局申请安装电话的时候,然后再他哪买了电话机,那就要交营业税,如果在一般商店买的电话机,那个属于销售货物,应该交增值税的,这个问题清楚了没有。
学员:下面问一个营业税的问题,如果就是说每一个要转让他的不动产的时候,是否这样的一个交易行为同时要交纳营业税和土地增值税呢?
老师:这个问题在现在这个情况来讲,应该说营业税肯定是要交,一定是转让不动产,不是投资,不是有偿的借,是转让出去,这里面涉及到权属的变更,这个时候营业税一定要交,土地增值税要符合前提条件,你看转让的那个土地是国有的,属于国有土地转让,并且肯定是有收入了,那么这个时候土地增值税也应该是交。
学员:我想问一下土地增值税在教材里讲土地增值税时他转让包括土地的使用权同时还要向土地上的建筑物都包括在内了,那这样就说按说要转让不动产就不只是转让土地所有权了,那就连建筑物同时转让的,那土地增值税这块也是要交呢?
老师:这个问题确实也是,如果光转让土地,这属于转让无形资产,土地的使用权,转让无形资产,按照营业税是要转让无形资产这个税目的;按照土地增值税,他也应该交,如果是连房子带地一起卖,应该说两个税也要交,但是地的价值是按照转让无形资产,不动产房子的是按照销售不动产,两个不同的税目,但营业税肯定要交,但土地增值税在这个情况下也应该是交,但他不用划分土地使用权和房屋产权这两块,他是把整个转让收入作为不动产转让收入一起来考虑这土地增值税的计税收入,看是不是明白。
学员:我有这样一个问题,就是税法教材去年的资源税,要交纳资源税40%,今年教材是应税60%,不知道是不是书上教材有错误还是到底书上哪一个优惠是正确的呢?
老师:这个问题我来说一下,本身资源税教材优惠确实是原来的减征40%,征60%,这是以前的,我们也考过这方面的单项选择计算题,但是今年教材呢,是减征60%,征40%,正好反了,这不是教材错误,是在96年有一个082号文件,你可以去查阅一下,这个说独立矿山的铁矿石,在原来减征40%的基础上,再减征20%,等于实际上是减征60%,征40%,我们有一些练习题,包括经济科学出版社出版的练习题上还是按照原来的,这个今年考试要按照今年教材的,征得少,征40,减得多,减60。
学员:我想问一下一个问题是土地增值税当中的,土地增值税中有一个扣除项目中,可以扣除税金,书上说印花税,是用到管理费用,不是扣除,但是我是在做到习题的时候,好像有的答案包括到里面,是扣除了,是不是印花税是不是要记录到扣除项目中的扣出税金呢?
老师:这个问题你要分清楚,土地增值税当中涉及到印花税是谁转让,如果是非房地产企业转让,这个印花税可以在转让税金里面扣除,如果是房地产企业转让,他是不得记入有关税金项目的。因为他已经记入的开发费用,所以这个地方是有区别的,转让当中的税金如果是房地产企业,是扣两费一税,不包括印花税,如果是非房地产企业转让,是扣三费一税,包括印花税。
学员:我有这样一个个问题,企业接受现金的时候,企业接受现金捐赠,又进入企业用户所交纳现金所得税?
老师:这个企业接受现金捐赠,首先我们要分清楚,是内资企业还是外商投资企业,这两个处理不一样,如果是内资企业,接受的现金捐赠目前没有规定交税,所以内资企业接受捐赠不交税,如果是外商投资企业接受的现金捐赠和非货币资产捐赠一律要当期交税。
学员:我想问一个问题,就是个人所得税居民纳税的时候,非居民纳税人当中我对外籍人员什么时候是居民纳税人,什么时候是非居民纳税人以及他们在个人所得税怎么交不明白,请教一下老师?
老师:这个个人所得税当中的外籍人员,应该说在考题当中出现过,但是注意主要是在客观题里面把握一下,但到底是不是居民纳税人,本身他是外籍人员,没有住所的,所以关键看居住时间,如果居住时间是在一个纳税年度里面,住满365天,那就是居民纳税人,如果是没满365天,那就是非居民纳税人。但是在满365天的情况下,那你有临时离境,我们对临时离境的要求一次不超30日,多次累积不超过90日,这种临时离境也算满365天,所以他也是居民纳税人,关键要看他的居住时间符不符合我们国家税法规定,符合规定就是居民,看是不是明白。
学员:企业交纳所得税的时候书上讲的是按季交或按月预交,我想问一下搬家的时候,是不是弥补去年的或以前的亏损?
老师:这个问题是这样理解的,补亏是五年之内可以,但是在预交的时候一律不得补亏,预交就是按当季度算出来的应纳税所得额,或者咱位规定按上一年的四分之一来确定你当季度的所得额是多少,但是在全年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时候,可以弥补以前年度五年的亏损,季度不能补亏,年度可以补亏,看是不是清楚。
学员:我想问一个问题,就是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这个是如何计算,也就是说在计算当中,我们是应该注意什么方面,我做这个计算题的时候好像不是掌握很准。谢谢?
老师:这个问题你要考虑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前提条件一定是委托方提供原材料或委主要材料,而受托方加工完了的东西一定是应税消费品,在这种前提条件具备的情况下,才是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那么属于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呢,那么作为受托方就是加工单位,他要考虑代收代交消费税,他自己应该交的是增值税,是提供货物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是要交增值税,这个增值税应该按加工费×17%来交纳,而他代收的消费税,这个教材上有关于他的组价的公式,你看教材上126 页,教材上的组价公式,公式一定得把握,这个所涉及到的加工费,就是我刚才提到了计算受托方增值税的计税依据,就是这个销售额,那么作为委托方来讲,受托方已经代收了消费税,他收回了,如果收回以后,他直接出售这个应税消费品,他就不用交消费税了,要交的是增值税,如果他不是直接出售,他是把这个应税消费品收回后,他自用,那你看他用于什么方面。自用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要交消费税,但是委托加工环节,以纳税消费税可以按照当期生产领用数量来扣除,如果他是委托加工收回以后,用于生产,应税消费品以外的,一般教材上提的,用于其他方面,那这个应该是不用交消费税,要交增值税。
学员:叶老师请您翻到书上34页,他讲得增值税这一章里面,优惠政策里面今年新的 软件企业,在2001年前,按17%的法定税率应纳增值税,对实际税付超过3%的部分即征即退,我想问一下这个地方怎么理解?
老师:这个问题应该是这样理解,本身这个软件产品,因为他附加值比较高,另外一个就是他主要利用高新技术的设备来生产的,所以,在我们国家目前来讲生产型增值税,设备的购进货物的时候,进项是不得抵,因此他相应增值税税后比较重。这样,对他有一个优惠政策,那也就是软件产品里,生产企业一定是自行开发的,软件产品,一般销售的时候一般纳税人,应该按17%计算肖像税,然后减去他准于抵扣的进项税,计算出来一个当时实际应纳的增值税税额,以这个税额除以当期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算出来一个税付,这个税付跟3%去进行比较,超过部分那就即征即退。
学员:应纳所得税的时候,里面讲了一个广告费用,然后还有一个业务宣传费,我想问一个广告费用和业务宣传费他两者之间的论义有什么区别,是不是业务宣传费除了广告费用以外其他的宣传费呢?
老师:这个问题是去年国家税务总局发了一个2000、84号文件这个里面规定的,这个广告费和宣传费他都是属于销售费用,但是对于广告费有一定限期扣出,而超过部分无限期结转以后年度,所以对于这个广告费实际来讲,还是具实,但是当年不能一次扣,因此对广告费的要求,你看一下书上194页,那里面有三个条件,那三个条件一定是同时具备。一个是广告是经过工商部门批准的专门机构制作的,那也就是说,他必须有专门的广告业的营业许可执照,另外呢,他才能够取得税务机构发放的广告业的专业发票。同时通过媒体来传播这广告,同时三个条件同时具备,交广告费,如果有一个条件不具备,就是业务宣传费,你比如说象开新闻发布会呀,一些广告宣传品呀,这就不同时具备上面的条件,所以这只能叫业务宣传费,他是限额扣出.
学员:税收征管法今年有所变动,那么教材没有变动,那么我们这应该怎么复习,大致看看就行了吗?
老师:这个问题是大家都挺关心的一个问题,因为税收征管法在我们考试当中,以往作为重点章节来把握的,今年的新征管法出台是在2001年的5月1号开始执行的,所以在教材里肯定没有新内容,那我们今年作为考试这部分应该还是按教材是去把握,因为一般的按规律来讲,当年的考题给你的业务都是前一年的业务,所以2001年考题考你2000年的业务,所以你还是按原来征管法,所以教材上按照上讲所讲的内容,应该还是按原来教材把握。
学员:我想问一个问题,会计准则都是按2001年颁布的,那么我如果去看2001年报表的话,我是不是应该按2001年准则进行探索的呢?
老师:这个问题你是说会计按照新的准则,教材按新的准则来写的,那么相应的考试也是按新的准则来考,但是你一定注意会计和税法不一样,因为税法有明确的要求,你财务处理按会计制度,而交税的时候一定按税法来交税,所以目前税法怎么规定要交税,他跟会计的处理并没有直接的必然的联系,一定按税法的规定来计算应纳税额。
学员:我还有一个问题,就是税法的表,历年都没怎么考,可以去年考了一道大题,那么从一个企业所得税到外资企业所得税表都比较重要,那么还有什么表我们值得去复习呢?
老师:这个问题也是大家比较关心的问题,这个教材把各个税种的纳税申报表列入教材体系,这个主要是2000年教材才有的,但是对于这个申报表我们并不要求在考试当中是大家必须会填的内容,但是去年考题考了一个外商投资企业的,他不是一个深报表,是企业所得税的计算表,所以这种考表的题目应该说在今年的考题当中大家并不应该把他当作一个特别重点的一个内容。应该关键把握有计算过程、有分析过程这种大的计算题或者是大的综合题,这种有表的内容你就把去年的考题看明白就可以了。
学员:我在资料上看到今年的也不知道,我忘了是哪一个的就是说新的税收办法规定,企业接受现金捐赠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不能计提折旧,我想问一下现在教材是不是这样的,是不是企业接受现金捐赠的固定资产不能计提折旧在纳税计算的时候?
老师:这个问题也是大家都比较共同的,因为很多同学都提过这个问题,本身对内资企业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原来按照资产的税务处理,他是可以把接受捐赠固定资产入账,但相应的来讲,对他提折旧也没有另外提出什么要求,但是去年的84号文件当中,对不得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增加了两个内容,这两个内容在我们的教材里面没有明显的体现,但是有的地方有体现,比如说内容之一,就是销售给职工的住房,这不得计提折旧,这个内容实际上在我们196页已经体现出来了,而不得提折旧的第二个:我指的是84号文件里的,就是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不得计提折旧。原因非常明确,就是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在入账时他是不交所得税的。所以,相应的按照今年税前扣除办法里面所提到的配比相关的原则,这个没有交所得税的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不得计提折旧,我们习题里头有这方面的问题。但是教材上没有,所以今年你就按教材把握,不用考虑这个问题,但是习题上的问题是按新政策编的,也没有错误。
学员:我还想一下这个问题,在企业所得税里面,就是第五节,这是一个新的东西,有股权投资与税务的处理,这块我看的不好理解,就说请您给我们讲一下怎么复习这一块,而且能不能解释一下这一节的要点?
老师:这个问题也是大家共同关心的,因为企业所得税的第五节,就是在205页,他可以说是今年教材唯一增加的一整节的内容,这是我们去年税务总局的118号、119号两个文件的内容,对于这一部分新增的内容现在也开始应用和操作了,所以对于这一部分作为考试还是应该掌握的,这一部分的内容他分为了三个大问题,里面涉及的政策必须得掌握,都得记住,但是如果涉及到应用及操作那我们作为今年的考试你以作为了解的内容,但是,政策必须要熟练的掌握,特别是在第一个大问题,股权投资税务处理的政策上,一得熟练掌握,一共涉及到五个问题:这里面首先第一个涉及到股权投资的,那这里面要注意,股权投资作为这种的股息性的所得,他有一下出现地区差额,税率要补税的问题,另外一个注意这个第三点,什么时候做投资收益处理,对方实际做利润的时候,不是取得利润的时候,再有在股权投资转让当中,注意转让所得都要交税,转让的损失可以扣,但是在当年的投资收益限额以内,不能够用生产经营组的所得去弥补投资损失。再有在非货币性资产交易当中,注意是在交易发生时,堪称两项业务,销售和投资这两项业务来处理,所以这里面涉及到的销售有增值税,有所得税,在投资这里面涉及到的,以投资的收益,存在地区差率要补税,投资的转让应该有转让收益要交税,所以整体资产转让和整体资产置换,应该说原则上要交税,但是一个是20%,一个是25%。这两个数,这两个比例是怎么做出来的,你可以看一下书上的要求。在这两个比例以内的可以,不交税,这个就是这一部分的要点内容。看看是不是清楚了。
学员:刚才你回答的这个问题,我还想问一下,就是在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的时候,具体讲的就是分为资产转让和投资两项业务,境外转让所得税损失交纳所得税,但是在174页也是这一章里面讲的,就是企业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的时候讲到的是就不具备企业应税所得了,我想问一下这一节在大题里面是不是也经常考到,是不是就按新的方法把他分解成两部分,一个是非货币固定资产,一个是投资?
老师:这个问题大家也提到的比较多,174页投资问题原来的税法的规定,所以应该说现的税法操作已经改为按照第五节,那也就是在投资投出的当时,较交易发生时,就涉及到所得税的交纳,因此174页的问题,174页原来的规定等于现在是不执行的。修正上我信教材决有把原来的内容给取消掉。所以以现在的,新的内容,现在执行的政策为准。至于说综合题里面,以往没有考过,今年大家复习的时候要作为重点掌握的内容。
学员:叶老师刚才有个同学问到了174页的问题,指的第九大点的不符合现在现有的规定,还是现在的三、四点,其中一些小点的不符合现有的规定?
老师:这174页一共第九的问题,讲的资产评估税务处理,增值和税务处理,一共讲了五方面,这里面只有第二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这种情况下是按照后面的第五节,其他的几个没有变化,一、三、四、五都是按照174页现在的要求去操作的,没有变化。只有第二,非货币性资产这块有变化了。
学员:企业的接受转让的无形资产是否也不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呢?
老师:对企业接受转让的固定资产规定是不计入所得。对接受转让的货币资产是没规定,对接受的无形资产目前来讲也没有规定,他是应该记入应税所得。但是你可以看一下教材175页,因为我们税法说得比较明确,接受捐赠的实物资产,所以这里即不包括货币资产,也不包括无形资产。那也就是说这两种情况没有规定,他要交税,他言下之意我觉得就是应该不交税。
学员:不仅按照正常的固定资产摊销这样的处理,纳税是否也是调出来呢?
老师:这个在去年的税前扣除办法当中,对这块没有明确的规定,所以接受捐赠的无形资产,按照现在的税法规定来看,没有说要他进行纳税调整,但是我觉得按道理上来讲,既然接受捐赠了的无形资产,没有交税,所以相应上应该是他已经摊销的这个计处管理费用的摊销的价值,应该是不得扣除,要进行纳税调整,但是在教材上考虑不到,所以作为考试你也不会去考虑了。
学员:叶老师我再问一个跟考试有关的问题,就是去年2000年税法考试的题量照往年大了许多,今年这个题量基本是比照2000年来的吗?
老师:这个应该说考试他有一定的规律性,就考试就题量来讲,历年考试是53道题到58道题,总共,95年到2000年,所以去年考试是57道题,所以说他的题量在正常范围之内,因此,我们在今年考试当中,这种题量继续介见,也不能说去年题量特别大。
学员:有一个问题是266页第二条,优惠政策当中这个6-10年减半的税率是15%还是15%/2,还是10%。
老师:这个问题应该说教材写得还是比较清楚的,作为这个优惠政策当中,这个266页,2-4这几条当中涉及到的能交项目,他说符合年度的都是获利年度起,,无免五减半,在减半征收期,那应该是15/2,正常征收是按15%的税率,看是不是清楚了。这里面不存在10%的问题,正常征收是15%,五减半期间是15/2。
学员:叶教师我想问一下职工劳动保护费,能不能在交纳企业所得税佣金项额内扣除?
老师:职工劳动保护费的问题,我觉得你是不是问得教材上的第183页上的问题,这里所说工资薪金支出的范围,不包括的内容,那个第四就是各项劳动保护支出,如果是属于国家劳动保护法里面规定的、准予为职工提供的这种劳动保护,所以这个劳动保护支出应该说是计入管理费用。可以税前扣除,但是一定要属于劳动保护支出范围里面的,他不属于工资薪金。所以他可以在所得税前扣除。
学员:还有同学问什么是无形资产,开发支出,未形成资产的部分?
老师:这个问题实际上就是无形资产开发过程当中的所发生的费用,在开发过程当中,你不能保证你的开发肯定成功,肯定能成为无形资产,所以现在在财务上也好,在税务上也好,对开发过程当中所发生的这些费用支出那是准予记入管理费用叫做三星开发费用。那么你可以看一下在教材的第191页最后第18条有这规定,三星开发费用,他是记入管理费用据实扣除的,所以对于无形资产支出当中未形成的部分,也就是指这个三星开发费用,他是可以据实扣除,同时符合条件,还可以加扣无形资产开发,已经形成资产了,到时候你要去专利部门登记、申请、注册的时候,那个注册费、律师费可以把他资本化,记入无形资产的价值。那么这个无形资产的金额,即无形资产的金额,这是不能够记入当期无形资产扣出的,这是资本性支出,要通过无形资产的摊销,分别进入各受誉期来税前扣除,看是否明白。
学员:叶老师我有一个问题请教你一下,就是在辅导丛书,也就是最后模拟试题二中有个计算题第三,在辅导丛书的第326页,就讲到一个公民李某取得工程设计费3万元,习题答案是30000×(1-20%×20%-2000)=2800,但我觉得这个答案是不是30000×(1-20%×30%-2000)?
老师:因为今天我没有带你说得这个习题,你说的这个是十套模拟冲刺,不过我听你说得这个题目,如果他是3万的劳务报酬,扣完20%肯定是应纳税所得额大于20000,那么这个时候,应该是按照你所说的那个正确答案,那就是乘以30%的税率,减去2000的速扣除数,那在习题当中可能前五套问题稍多一点,如果有类似这样的问题,自己能判断出来对,一定按照教材去把握,不要按照习题的标准答案去把握。
学员:在教材283页,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关于关联方企业的税务管理这一部分,其中第八,他讲到对企业转让调整的应税所得,也就是说第八这小段,叶老师,请您看书283页,其中是在关联企业税务管理这一部分里面,第八条他讲了对企业转让定价调整的应税所得这一段我看不明白,请您在解答题下面解释一下?
老师:对关联企业的业务往来这部分内容应该说在现实操作当中非常重要,但是作为考试这一部分内容只考过客观题,就是去年考过多项选择,对于关联企业应纳税所得调整的基本规定,具体怎么调怎么调整;怎么来进行处理;以及他账务上怎么处理;这个确实在我们以往考试中还没有涉及过。那么你所问的这个问题,就你问得这个问题来提一下,他说的结转让定价,调整的应税所得,企业不作相应账务调整的,其关联方取得的,超过没有关联关系,所应取得的部分,视同股息分配,这个股息不享受外商的免税规定,因为对外商投资有一个规定,就是如果是外商投资企业外国投资者,他从外商投资企业已经取得的税后利润,是外商投资企业交完所得税的税后利润,那么这一部分税后利润国家不在参与分配,所以专家有免税规定,所以你可以看一下在教材的270页,括号4的第一,讲的就是这个问题,所以正常的来讲,从外国投资企业取得的,税务这一部分利润,应该不再交税,享受优惠,但是如果是关联方企业的关系,这个转让定价没做调整取得的所得,这个不得享受优惠,那也就是他该视同股息分配。他应该照常,即使是税后利润,仍然还是要交税的,看是不是明白。
学员:税法教材32页第二个增税范围里面第三个小题,是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互补为一个机构移送到其他机构,用于销售,这个统一核算?
老师:这个问题统一核算实际上他指的是总分机构之间的关系,只有总之机构和分之机构,他在计算盈亏、确切的说就是在计算所得税所得额的时候,他是统一核算的,统一计算盈亏,这个才叫统一核算,因此,对这一条视同销售,实际上你把握住一个是总分机构之间,货物运送,如果不是总分机构,比如说母子机构之间,这个不属于视同销售,是正常销售,另外总分机构不能在同一线试,这种情况下当分机构从总机构提货的时候,实际上这货物还没有出本企业,这个统一核算单位,还没有出去呢!但是他要视同销售来计算肖像税,那同时肖像税也是分之机构,今后回去可以符合条件可以抵扣的进项税。
学员:一般企业在银行存款有利息收入,这一部分是否要进入应纳税所得呢?一般企业财务人员在进行财务处理的时候都是冲减了当期的财务费用,这样做是否是正确的呢?
老师:这个问题应该说你们财务人员处理的是正确的,在我们会计上这个财务费用,借方反映的是借方费用的开支,贷方反映的是财务、就是利息收入,同时也是结转本年利润的反映的方向,那么作为税法规定,利息收入应该交所得税,他在会计上并没有体现为收入,他没有体现在损益里面的收入,但是你可以想想,他既然是减少了费用,你在财务费用的贷方,代表冲减的费用,既然冲减的费用,那么就增加了利润、增加了所得,所以在财务上这块处理是符合税法规定的,不过我们对于这一部分税收,为了明确地体现利息收入是多少,所以你可以看一下在230页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里面,这里面有收入的具体类别,在收入的具体类别里面,像刚才你所提到的,那个储蓄存款的利息,你可以看一下233页第6条,他说这个储蓄存款利息,应该填在投资收益里面,所以这个表在使用的时候,我们会计上所填的和财务处理就不太一样了,不过这个表作为考试内容你可以了解一下,但是你知道一下税收想把这一块拿出来单独体现。可是你们目前处理的还是正确的,他确实体现了要交税,也体现了按会计处理、按财务制度的规定,所以这个问题看是不是说清楚了。
学员:我想一下老师,在增值税和消费税里面讲到的酒类包装物的押金的处理问题?增值税里面讲的除了黄酒和白酒以外,其他的酒类包装物押金都要并入销售额,计算增值税,在消费税这一章里面他没有讲到黄酒和白酒,就是说所有的酒类的包装物押金,我理解的就是所有的酒类包装物押金都计入销售额计算消费税,我想在增值税和消费税这两税之间里面对于酒类包装物押金他的规定是有区别的还是没有区别的?请老师给解释一下。
老师:在包装物的问题上,增值税和消费税是一致的,没有区别的,至于你刚才提出来的啤酒、黄酒,他是属于货物,所以肯定要涉及到增值税,同时又属于应税消费品。也要交消费税,在交消费税的时候,啤酒、黄酒他是从量定额征收,你刚才提出来的115页,那里面涉及到的酒类产品,你说没有啤酒、黄酒,因为这一块说的是从价定率的问题,他说的是销售额问题,所以他还没有涉及啤酒、黄酒,那是从量定额的,应在这种情况下,酒类产品,我们可以分一下,如果要不是啤酒黄酒,那就是其他酒类产品了,那就是说包装物产品不管预期不预期,是不是两个税都要交,即交增值税也交消费税,只不过这个是价外费用,是价外费用就是指含增值税的收入,所以假如说收到了1000块钱包装物押金,一定除以1+17%,剔除里面的增值税以后,再并入销售额,去征增值税,去征消费税,这是啤酒、黄酒以外的押金,不管预期不预期,都并入销售额,要换算,如果是啤酒、黄酒我们是这样规定的,假如说啤酒、黄酒包装物押金收取了没预期,是不是应该什么税都不交,因为他预期不预期考虑,如果要是预期了,应该说他征增值税。那他不再征消费税,因为消费税对啤酒、黄酒来讲是从量定额,这个包装物押金是价格问题,他跟征消费税没有关系,看是不是清楚了。
学员:你说到税法第五章中的相关题,第九题,他这样一个题,一个乡镇企业1999年收入总额是1600万,扣出的成本费用税金等合计1560万,他问1999年度企业所得税金是多少?他这儿有四个答案,13.2、12、11.88、11.55,可答案是11.88这个怎么计算来的?乡镇企业指的什么?
老师:你说的是116页,这个问题本身乡镇企业,他有一个前提条件是乡镇企业了,你应该一定考虑这里有一个税收优惠条件,他是按应纳税额,减征10%,只征90%,所以这种情况下,我们先算一下他的所得额,那既然是1560万的扣除项目,收入是1600万,这个减除完了以后,应该是40万吧,然后再去找试用的税率,应该是10万以上33%×(1-10%)他有一个减征10%的规定,你看这个正确答案是不是C。
学员:教材上讲到以物议物的时候,用货物换货物的时候,即要交纳增值税、消项税,也要计算增值税进项税额,我想问一下,假如我拿1000元的货物,平时我卖的货物是1000元,可能我换他的货物,他的货物只值800元,这个时候我怎么计算应纳税额和进项税额?
老师:这个问题我想是应该考虑的,在以物易物过程当中,应该是购销双方,买卖双方都做购销处理,那如果你换出去的东西是不含税价格1000,那你就按照1000×13%或17%计算你的消项税额,假如说你换进来的东西,你刚才提到的是800,那么这个时候你的进项税额也只能是按照800,但是,作为进项税额考虑,必须要符合进项抵扣的规定,比如,对方一定给你开出增值税发票,这种情况下,他的票上是多少,实际不用你去算,你用增值税发票里面的税额直接作进项税考虑,这是一个要有扣税的依据,另外要符合当期的规定,比如说工业要入户,商业要付款,这样你才能考虑进项税,所以这个时候消项和进项是分别考虑,进项在专用发票上,消项是你同类货物的不含税销售额计算出来的。看是否清楚。
学员:书本356页对独立矿山应纳的铁矿石资源应纳60%是不是错了?底下按规定的标准应该是40%?是不是倒了40%,60%是不是有串?
老师:这问题刚刚在一开始回答的时候第二个就回答了,可能是你当时没听,这个教材是没有错误,原来教材是减征40,只征60%,但是后来有一个新的规定,他规定独立矿山应纳铁矿石在40的基础上再减征20%,因此现在教材上把他按照新的规定来写的,那就是原来40+20,现在实际上减征60,这个只征40%,我们练习题当中有一些还是按原来教材写的,今年一定按现在的教材来回答今年的考题。
学员:提供应税劳务,比如说我给对方提供了应税劳务,我已经把这个增值税专用发票,我已经给他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当时我还没有收到他对方付来的款,这时候是不是只要你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就要计算应纳税额?
老师:你这个问题是属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专用发票开具时间的有关问题,应该说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你得按照他的货款结算方式去考虑,看是不是预收的或是属于分期收款的,这个确实规定有区别,关于这个问题你可以看一下书上85页关于消项税额的确认时间,但是刚才你提的问题在于前提条件,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开具,所以只要是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就不再考虑85页提到了结算方式了,一定要计算当期的消项税额,这个问题你也可以翻到教材100页,凡是开具了专用发票,销售额没计算销售账户核算的,一律按偷税论处,所以这时候,你只要开了票,就不考虑别的了,一定要当期纳税了,至于说你刚才提到了收到钱,实际上在你计算消项税额的时候,跟收不收款没有关系,那个做抵扣进项的时候,一定是付款了,购买了劳务已经付款了,你再能够抵扣进项。看是不是清楚。
学员:土地增值税里面一个房地产开发单位,转让房地产允许从书中扣出的税金有:一是营业税;二是农业税;三是印花税;四是教育费附加,他的答案是ABC没有教育费附加,而书上436页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率是在转让房地产时应交纳的营业税、农业税、印花税应交房地产缴纳的教育费附加,是不是予以扣除,这里面有矛盾?
老师:这个问题你说到的可能是一个练习题,不知道是哪个练习题里,但是肯定是你刚才所说的这个答案是正确的,那就是说教育费附加不管是房地产企业也好、非房地产企业也好,在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里面都是可以扣的,我估计这个答案题目可能是答案打错了,但是,这个印花税他有一个区分,如果是房地产企业转让房地产项目可以扣除的税金不能包括印花税,所以这个题说起来可以说是ABD比较正确。
学员:在税法教材当中多次提到了非货币性资产的公允价值,公允价值是不是一定要经过资产评估认定这个程序呢?
老师:这个问题在今年的教材里面,在第五章的第五节股权投资与合并税务处理,实际上在这一节里面才提到的,这个公允价值实际上跟我们财务上所说的公允价值应该说是一样的,实际上这个公允价值我理解他是对外以正常的这个销售的价格,但是这个对外的销售价格,你比如说你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那我这房子或者设备对外投资,他没有对外的销售的价格,所以得经过一个评估机构,评出来的价格应该参照事价。参照你对外的销售额,是投资方和受资方双方都认定,双方都可以接受的价格,所以在这里公允价格如果是我们从考试的角度出发,我想如果考这个问题他会直接告诉你公允价值,这样你就以教材上为主就行了,所以公允价值到底在现实生活当中怎么确定,应该说在我们职业当中去考虑的问题,我自己以为是要经过评估的。
学员:在计价出口货物官税的时候,他这个与官税一样价额,上面教材466页讲到出口货物的离岸价额应该跟货物运离关前的最后一个口岸的离岸价格为离岸价格,但是他后面又讲到如果货物从内地起运到出境口岸,这段运费应该扣除,我觉得这两句话好像是矛盾的?既然是以最后口岸的离岸的价格作为离岸价格,那为什么要把这一段的运费给去掉呢?我觉得应该加上?请您解释一下?
老师:这个问题实际上是涉及到官税的完税价格,一般来讲作为出口货物,他肯定是离岸价格为基础,然后再扣出出口官税作为完税价格,那么在这个离岸价格里面,是离开最后一个口岸的价格,所以在这个价格当中说起来还不包括运输费用,一开始比如说你跟国外购买商在谈价格的时候,你谈的离岸价格就不包括国内的这一段运费,所以国内段的运费,如果要是考虑在这里面了, 那就应该把他剔除出来,因为本身他就是离开口岸的价格,来确定双方的交易价格,所以他说国内段的运费如果已经在里面了应该剔除,这是国内企业外销的时候,他的销售费用不能在销售产品的价格当中去单独体现,在双方确定的离岸价格里面不应该含这一块。
学员:书本上说的超该标准的一次性收入应全额征收个人所得税,这种工资按没按劳动报酬?
老师:这个问题是按照工资来考虑,不是按照劳动报酬来考虑的,我们按照教材上来把握这一块内容,那就是说给你这补偿费的时候,按三倍以内的,这是可以免税的根本不交,而超过部分,超标准的应该是一次全额征收,所以如果是超过三倍数额的应该没有免税规定,全额征收,三倍以内根本不征。征的话按照工资薪金考虑。
学员:没看到允许用哪一种计算方法,是直线法、还是用连限组合法,允许用哪一种方法?
老师:这个问题在资产的税务处理里面有这规定,你可以翻到教材203页,203页上面提到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和折旧年限,按财政部规定的分行业,财务制度的规定来执行,这个应该是我们以前的税前扣出办法在资产里面的规定,但是这块如果按照这个理解,提折旧的时候,直线法也行,加速折旧法按财政制度行,税法也应该行,但是如果按照去年新的84号文件来考虑,这个地方有变化,那就是按税收上提折旧,一律是直线法,不是按照行业财务制度规定来执行。所以这个地方可能我们在以往的考题当中在资产税务处理固定资产里面主要都是直线法,没有考虑过其他方法,所以只要知道他的出处就行了。这个税法有规定有出处的。
老师:刚才有同学问了两个可能是习题上的,就是书上的两个题目,一个是涉及到消费税的,他说是委托加工化妆品,然后告诉了原材料成本,也告诉了带淀腐量,这时候他的问题是这样的,他说在委托方提货的时候受托方没有代收代交消费税,问补交应该按多少,如果要是从我们教材上补交的规定来看,他要你按照视同自制,我们翻到教材的第125页,125页第三自然段提到了,如果要是受托方没有代收代交,那你在补交的时候看你自制,但是就我们这个题目来讲只给了这些答案,所以我们只能是按材料成本,我看这上面好像是6万,加上加工费除以1-消费税税率来计算消费税的组价来乘以消费税税率,这个题目应该是这么考虑。看是不是清楚。
学员:还有一个问题是问的增值税里面的,从小规模纳税人里面购置的汽车零配件一批,取得税务机关开具的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然后货以入库,但是计算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时候,是按照价款×6%来抵扣的,问你为什么这样做?
老师:一般纳税人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货物,那你就负担了6%的增值税的进项税,这是没问题的,但是小规模纳税人他只能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专用发票,所以按照道理来讲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的货物不得抵扣进项,但是我们税法也有规定,只不过这个内容在我们教材里面没有明显的体现,那就是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到他所在地的税务机关、请税务机关代开专用发票,在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那你这个价款是6万,那这6万交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就交了6万的6%,所以税款也只能是6万的6%,那么购买他负担的也就是6万的6%,所以这个时候从小规模纳税人的税务机关取得的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所注明的税款只能是6万×6%,作为一般纳税人符合规定是准予抵扣的。这个问题在我们教材上是不是特别明显,这个处理是正确的。
学员:城建税这儿进口不征,进口不征针对增值税是进口时海关代征的作为进项增值税不征还是对以后消项-进项的增值税,实际交纳额不征?
老师:这个应该非常明确,是在进口环节,海官代征的增值税不征进口货物的城建税,我们就考虑一个,就进口货物因为他没有享受我国国内城市的设施,所以他不征进口环节的城建税,不对国内的城市建设作出贡献,所以他肯定在进口这个环节是不征的,至于说今后,在国内在销售那这个该增值税怎么征,相应的城建税也要考虑,所以只是进口环节这个增值税没有城建税的问题。
学员:作品在国外出版取得的版税收入是属于稿酬收入还是特许权转让收入?
老师:这个在我们教材有一个,个人所得税例题,这个例题应该还是比较明确的,可以看一下在我们教材上340页,这个纳税人从B国取得的稿酬收入,他这一块给提了一个稿酬收入是属于版税收入,这个应该是版税收入是属于稿酬收入,如果说你把你的作品给转让了,那是特许权使用费收入,这两个区别是应该在这看是不是清楚。
学员:在营业税法这一章里面,他讲到服务业里面没有具备讲,比如说科技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这样的中介机构是否要交纳营业税?
老师:这个问题应该说营业税他的劳务范围特别广泛,所以在我们列举的范围里面他说了服务业里面是代理旅店、餐饮旅游、广告和其他服务业务,所以没有列举的都在其他服务业务里面,意思像你刚才所说的这些行业里面,都是其他服务业务,肯定要交营业税,按5%税率来交看是不是清楚。
学员:如果说联营企业是设在经济特区和普通新区之外的高新区位的高新技术企业,他是用15%的税率,然后他分回的利润如果投资方是33%,还需要补税吗?
老师:在去年的118号文件,也就是我们今年教材第五节,你可以翻一下在第五节的教材206页,206页我们规定的企业取得的股权投资所得,你可以看一下第四行,除国家税收法规规定的定期减免税以外,都要补税,所以定期减免他可以不补,那像刚才你说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技术是15%的税率,而投资方33%税率,那么这种情况下他存在的差异应该说是要补税的,因为说15%他不是一个定期减免,他是一个地区的条件的符合税率,所以你刚才说的问题需要补税,
学员:教材的329页倒数第七行有这样一句话,凡是该中国境内企业机构属于核定利润率方法即征企业所得税或者没有营业收入不征企业所得税,就是这句话我不太明白,这个怎么理解?
老师:这里面所提到了凡是该中国境内企业机构属于核定利润率方法即征所得税和没有营业收入不征企业所得税,这个主要针对在外商投资当中他有一类就是常设机构,这个常设机构因为他在我国境内,应该说他不属于法人企业,应该说他只能属于外国企业,所以在对他的应纳税所得额确定上比较特殊,我们采用的是核定的征收方法,有的是以他的收入作为依据,乘以一个核定的征收率,有的是用他的开支,所以这种情况下,你刚才问得这个问题,就是我刚才提得这种情况,那就是这些常设机构,他不是采用查账征收,就是一般外商投资企业都是查账征收,用收入扣出成本费用,税金损失的余额有所得的要交所得税,但是常设机构他采用的是核定利润率方法,这个他的个人所得税征收这里所提的这个问题实际上他跟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有关系。因为这些外籍人员肯定是在外企来工作的,所以这个外企他有一个财务核定征收率方法,所以要解释这一句话,我解释的就只有这些。
学员:我们那个辅导书的配套教材税法的第七章个人所得税159页判断题的第一个,他是98年的一道考题,他说王某是国内一所大学的教授,七月份他在一所大学就环境问题连续演讲两次,分别获演讲费3000元和5000元,然后计算他交的个人所得税,他答案的算法是3000元和5000元分开算,我自己的看法是因为他是在同一个月而且连续讲,为什么不能把这3000、5000元合在一块用8000元来算劳务报酬所得?
老师:你说的是我们经济出版社教材上的,你说的这问题我的理解也是七月份连续两次,应该是同一事项连续取得的,一个月算一次,那么这两次加起来,你刚才所说的那一个过程在哪一个教材上习题上的能告诉我吗?刚才我看了一下,按照我们经济出版社教材上可能是对标准答案判断有错误,应该是七个月内连续演讲两次,就是按照你说的把两次加起来,应该是8000,扣出20%的费用以后,所得额还剩6400×20%的税率以后,所得税应该是1280元,这个我们在辅导书是的标准答案写成对的,这个我又查了一下我们历年考题汇编的标准答案,你更正一下159页经济科学出版社,159页对这道题的答案应该写成是×或者是错的。他的正确答案应该是1280元,把两次收入合起来作为一次,去减费用然后再乘20%的税率,这个经济科学出版社这块答疑还是有错误,我们当时计算错误,这个报谦。
学员:第六章的153页计算第四道题生产循环外资企业所得税,有一条说是他向有购销方法有直接控制关系,支付了5万元的赞助费,答案是在156页里面,支付的赞助费放到可以扣除项目里面了,我觉得教材好像讲过关于关联方企业的支付不能作为税前扣除项目。
老师:这个在我们答案当中习题的156页答案当中,5万是不该扣除的但在这里作了扣减你应该把他更正过来,这是我们在审题当中不够严格。5万是不能扣除的不能减,所以这样算出来的应纳所得额,156页第一行这应该是140万元,应纳所得额140万元。
学员:第六章的辅导材料,他讲的去年考试综合题填表里面它对审察核对数交际应酬费,他审察核对数18万,我没法算到这个数,他当年的盈利15000000÷5‰+2800÷13‰应该是15900000我不知道这18万怎么算出来的。您给我讲解一下。
老师:这个问题大家都很关注的一个问题,这个问题在咱们今年的教材上实际上能够找到答案,这是一个新增加的内容。你可以翻到250页,250页括号3交际应酬费,交际应酬费在外商投资企业。它给内资不一样它的依据一共有两个,一个是销货进额一个是业务收入。什么时候按销售进额,什么时候销售收入在下面讲了两个内容,都是材料今年新增加的,往下还有一个也是材料今年新增加的,等于新增加了三段内容,在这第三自然段里面说了,跨行业经营的应该分别按销货进额,计算业务收入交际应酬费,如果分不清的要按主要经营项目属于行业确定。在我们去年考题里面实际上它是分的清的,因为在咱们都是的当中明确的告诉咱们了,它的销售收入全年是4000万而它的租赁收入300万,这样销售收入要交增值税的,而租赁收入是属于接迎了营业税劳务,因为它的前提条件是生产投资企业,所以租赁收入接迎劳务这300万是交营业税的收入,把这两个分别来算,销售进额4000万它应该按照它应该按5‰、3‰那个比例来算,计算的结果就是15000000×5‰+超过是部分25000000×3‰,这算出来的是15万,而这个租金收入它是属于交营业税的收入,所以这应该按照10‰和5‰那一档来计算,500万以下的都是10‰,300万×10‰应该是3万,这样分别算出来的交际应酬费加起来15加3一共是18万,作为税前足以扣除的交际应酬费,是否清楚了。
学员:营业税中的税目中服务业因含有餐饮业,那就说快餐外销要缴营业税了。但增值税对交后勤实体对外实现的快餐外销收入要交纳增值税,这是为什么?
老师:营业税中的税目中服务业因含有餐饮业,那就说快餐外销要缴营业税了。但增值税对交后勤实体对外实现的快餐外销收入要交纳增值税,这是为什么我想这个同学问的可能是教材第33页,教材33页是今年新增加的,对增值税其它增免的有关规定,这一块所提到的(2)高校食堂,应该说前面部分比较清楚,因为它是针对货物的,这个货物应该属于增值税范围。但是对高校食堂提供的免征经营税,同学问的第二自然段对高校后勤室向其它高校提供快餐,外销收入免征增值税,其它高校提供的而向其它社会人员提供快餐的外销收入,我自己理解也应该属于提供营业税的劳务,这个是否应该考虑营业税如果从高校后勤实体,它本身是一个食堂来考虑的话肯定提供餐饮业,那这个是交营业税。但是属于高校后勤室,校内提供免交营业税的。这句话结合着前面它说高校后勤实体为学校提供了快餐外销收入。它不一定是一个专门食堂,它主要是高校内部的,那有可能是一个快餐服务中心。它是专门为提供外销快餐的这时候外销快餐作为货物考虑。给其它高校这种货物是免征的增值税的,如果是给其它高校以后的这种外销就是销售货物,应该是交纳增值税,所以这地方是不是说的清楚。
学员:354页:选矿比二耗用原矿数量/精矿数量,这公式是不是反了?
老师:问资源税里面的选矿笔这个公式确实给反了,可以翻到教材的354页,354页的(4)对这个金属非金属矿原矿没法准确的时候,换算出原矿。把金矿换成原矿这个公式是今年材料新增加的,但是这个公式反了它的正确公式355页第三里面的第二个项目,可以看一看。这时面实际上有正确公式。原矿应该等于精矿÷选矿笔,所以在354页公式参照了355页你给他改过来就行了。对354页我们可以这样改,把选矿笔划掉,变成耗用原矿数量除号改成等号,耗原数量=金矿数量后面加上÷选矿笔,看这问题是否清楚了,这个公式的确能反了。
学员:纳税人拖欠消费税60000元,补缴拖欠的消费税,同时加罚滞纳金200元,计算补缴城建税时,按60000元税基补城建税,是否还需对补缴的城建税加罚滞纳金。
老师:城建税的计算问题,单项选择的第八题这里面说它本身在国内应该交的消费税应该是50万,消费税超过了多常时间被罚了一万元,作为这种情况下,它没有说城建办缴了,城建税照常交了,那滞纳金不在基税的依据里面,因我们有规定罚补三税的时候,罚补城建税,但对三税的滞纳金和罚款不作诚见税的基税依据,计算补缴城建税的时候按60000元税基补城建税,是否还需对补缴的城建税加罚滞纳金和罚款,应该说在我们前提条件可以看清楚,如果这个纳税人当时已经算出来消费税了并且按消费税的税额算出来了,城建税已经交了,这时候城建税就不存在滞纳,如果说这个纳税人就是没交消费税,同时它也没交当时应交的城建税,这个时候对消费税被罚的时候城建税也得被罚,不仅要交60000元的7%的城建税,同时还要交60000元7%的滞纳金。是不是清楚了。
学员:161页,对营业性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直接用于发送医疗卫生条件的,自其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3年内对其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免征营业税,请问是不是只对用于发送医疗卫生条件的收入免税?
老师:教材的第161页,今年教材增加了这个内容,161年的第9营业税的优惠里面他提的问题是这样的对营业性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直接用于发送医疗卫生条件的,自其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3年内对其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免征营业税,请问是不是只对用于发送医疗卫生条件的收入免税?这应该说是的。
学员:是捐赠扣除现金额是年度应纳税所得的10%还是3%?
老师:还有一个是捐赠扣除现金额是年度应纳税所得的10%还是3%?这问题挺有共性的问题,在我们材料第187页企业所得税扣除项目标准第4顾问捐赠里面,非常明确的说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总分准以扣除,所以这个现额可以按照现行的税法操作是3%,那么教材当中在168页提到了一共有三个地方涉及到10%,那么我们还是3%,按照前面3%还是正确的。
学员:下列属于营业税免税项目的有( )
A.会计事务所收取的咨询费,评估费等收入
B.保险公司开展的1年期以上人身保险的保费收入
C.敬老院收取的生活费收入
D由国家财政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取得的房屋出租收入
老师:下列属于营业税免税项目的有,有四个,住协里面的单行本税法里面的一道题,这道题我估计后面没有说问什么问题,我估计可能问的是C敬老院收取的生活费收入,这个应该是属于营业税的免费项目里面,但是我们大本里面标准答案里面把它选上了,这个更正一下。
学员:在教材第260页第3材料里面这样写的除另有规定外,无论企业会计账务对投资采取合理方法核算,被投资企业账务上实际收到处理投资方企业应确认实现,这里讲的合理方法是否是指企业核算长期投资所采用的成本法和权益法,投资企业计算投资收益不论采用成本法和权益法都是比较复杂的过程,会计制度的这个规定区分不清的情况还要冲减部分投资成本,税法是否不考虑这个因素,只要是被投资企业收回一定确定投资所得呢。
老师:在投资当中这一块的内容挺复杂的,在会计里面有成本法和权益法,特别是按照这个权益法它是按照你的股权比,在投资企业的分配当中确认收益,在投资企业没有收益出现亏损的时候,确认亏损。但是税收不这样确定,税收确认的时候不考虑权益,考虑实质应分得的这个部分,你刚才提的这个问题首先不论化学上对投资采用何种方法,就是你刚才说的成本法和权益法或者是其它的方法。那么作为这个被投资者会计上只要实际作利润分配处理了,在确切的说被投资企业借利润分配应付利润和股利,然后代应付利润和股利,这个时候投资企业来讲,不管你收没收到,只要对方作这个处理意味着对这部分投资要进行分配,这已经是属于你的了。这个时候作为投资企业就要确认你应该取得多少收益。那么你的投资收益根对方被投资企业代应付利润,代应付你这个投资方是一致的。你刚才提到了如果按照权益法有关的调整比投资成本也好投资收益也好,进行调整的时候你可以看一下在我们207页有个2,他说被投资企业发生的亏损,有被投资企业按规定接转,而投资方不得调整减低也不得确认投资损失,所以作为税收来讲被投资企业亏损,被投资者他自己是纳税人他自己可以补亏,而投资方不得按照股权比,来确认投资损失来冲减这个投资的成本,相应来讲被投资企业盈利,比如说我这边占的股利55%,你也不要按照55%对方收益来确认你的缴税的投资收益。因为我们缴税的投资收益刚才206页的3里面已经说了对方实际分给你的那部分。不是权益法确定你的投资权益收益,而是对方分给你的。什么时候确认投资收益是对方作账务处理的时候,而不是你这投资企业收到的时候,所以注意它跟会计这一块不一样,税收上确认投资时间是地方分配的时候,税收上确认的金额是对方分给你的时候。不是按股权比,这个问题是不是说的清楚了。
学员:股息和股利这两个有什么区别呢?
老师:你可以看一下教材173页,(6)在所得额收益里面股息收益是要征税的,股息指的是纳税人对外投资入股分得的股利红利收入,而这里面有涉及到一个股利和红利好像有点区别,而这个股利按资本计算的利息,而红利指企业分配给股东的利润,股利来讲按你的投资比例来确认的这就是股利。股息的范围就大一点了,股息包括股利里面,股息是股利+红利。看这个是不是清楚了。
学员:最后阶段复习应注意些什么?今年考题还会和会计紧密结合吗?听说难度会下降?
老师:最后阶段复习应注意些什么?今年考题还会和会计紧密结合吗?听说难度会下降?这里面难度会下降这也就是一种猜测,应该说这个难度我们考试各门来讲,这是一年比一年难这是肯定的。但是对某一门来讲某一年份来比,上一年相对来讲容易了一点。所以我们作为考试不要猜题,不要蒙题,不要侥幸的今年会下降。我感觉应该按材料去把握,至于和会计会不会相联密切,本身税法和会计就是密切结合。只不过在我们以前考题里面,应该说重复的地方会计会考,税法可能不会在涉及了,会回避一些。去年的考题会计和税法是比较联系的非常密切。这是符合注册会计师职业要求的,所以这个密切联系也是正常的。最后这个阶段怎么复习我觉得最关键的是把握教材,对材料的内容你要特别熟悉,说到什么地方内容首先自己的要思路清楚,对这块的政策有什么规定,另外要注意这个政策和其它政策有什么结合。比如说大家现在手里都有各种各样的复习题。复习题请供参考。因为里面也有或多或少的错误,遇到这种有错误的地方,一律为材料为主。
学员:辅导书的第二章征税
老师:在52页正确方法的(1)当期销项税这10辆小汽车是重复了,等于在销项金里面把后面的100×17%可以把它去掉,因为在前面已经有了10×10,17%×17%了,这是我们没有校出来的失误。请大家谅解,另外一个是你刚才提到的购买办公用品当中应该在我们现在的生产里面,不得抵扣的它是购进的固定资产,除了这个以外,其它的只能说不属于固定扣除范围,比如说地质一号品、购买办公用品不属于不得抵扣的范围之内的。因此按这个道理来讲只要它属于抵扣范围之内,并且符合抵扣的条件,比如有增值专用发票,我们这个题目当中实际已经告诉我们了,有增值专门发票,那这种情况下应该属于扣抵的,但是在事物操作当中,看税务当中的具体要求,不一定它都要抵扣。在我们题目当中它不属于部分抵扣的,就可以抵扣,但前提条件一定有法规的扣税凭证,符合当期扣税的条件才行。
学员:抵债回来的小汽车(属应征消费税的)再销售,是否按销售应征消费税小汽车6%计征增值税?
老师:抵债回来的小汽车再销售,是否按销售应征消费税小汽车6%计征增值税?这个问题应该问答是肯定的。如果抵债回来的小汽车如果再销售,应该属于销使用过的旧的固定资产三种货物要缴增值税。但这不会在计消费税了。缴增值税要按6%简易办法。
学员:我想问一下增值税方面的问题,一个企业在本地和外地的分支机构,从会计来讲它还没有符合形成销售条件,没有卖掉以前是否按销售计征缴增值税呢?
老师:把自己的货物统一核算到外地的分支机构这属于货物在本环节,也就是在总机构环节已经发生已送了,所以在这种情况下财务上不管怎么处理,在税收上叫时同销售所以这个要考虑增值税的问题,实际上来讲这个增值税对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在这个环节等于没有增值。因为这环节计算的销项税也就是下一环节都是以外地的分支机构。可以抵扣的进项税,在这个环节上没有增值了,但是为什么这样规定,实际上保证增值税,它作为这个货物在已送的过程当中可能有增值。为了保证货物已送当中增值税的抵扣链条不间断所以叫做时同销售货物。已送的时候必须考虑增值税。
学员:将购买的货物用于发放奖品能抵扣进项税吗?这算不算用于职工福利?
老师:将购买的货物用于发放奖品能抵扣进项税吗?这算不算用于职工福利?应该说将购买的货物这一块确是有区别,如果用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或者用于非因素项目,它这个不是销项问题,而是不得抵扣的进项问题,所以要想把购买的货物发放奖品这个应该属于个人消费。但不一定是集体福利,但应该属于个人消费。购买的货物用于个人消费应该不抵扣进项税,应该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学员:税法应重点复习那几章?2、5、6、7
老师:税法应重点复习那几章应该说税法这几年在重点章节的问题上,结合这在现实生活当中主要顺准它的作用,重点章节没有太大的变化。主要是增值税第二章,另外,第5、6、7,三个所得税包括企业的、个人是第四章实体法的内容,原来我们还有一个土地增值税法第十四章它是重点。但是现在目前的考试来讲它是非重点税总,除此之外在程序里面第十七章这是征收管理法。在以往考试当中也是一个重点,在历年考试的情况来看,参考这两年一共五个重点章。一个是增值税,三个所得税,再加上第十七章征管法。
学员:在深圳特区设立了中外合资饭店,它适用的税率是15%还是24%。
老师:看一下教材的第268页,268页在特定地区直接举办的外商投资企业,第一凡在外商地区开办的投资企业这个都适用15%税率,所以在特区举办的不管是生产性还是非生产性的,那你刚才提到的中外合资饭店前提条件一定在特区里面的,它就适用15%的税率,而不是24%在特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它应该说税率是一样的,定期减免不一样。如果是生产性的它符合条件的一般来讲有一个获利年度二免三减半,如果非生产性的你可以看一下269页,有一个是4非生产性的特区举办的,非生产外商投资企业符合条件获利年度期一个一免二减半,所以在特区的定期减免不一样,但是事物税率都是一样的。
学员:我们税法教材中企业接受的捐赠,在它处置的时候应进入应纳税所得额,那这样如果我这企业如果接受了事物捐赠一直没有做处置,是否也不记入应纳税额呢?
老师:这个问题也是具有普遍性的,在税法上只要用接受捐赠事物资产你不出售,不清算。这个固定资产不处置就是自己使用这种情况下它是不用缴税的。
学员:在教材当中讲到了增值以后如何处理,在实际过程中企业发生减值了税法上有没有相应的处法,比如说在计算应纳所得额有什么规定?
老师:在书上207页,非货币性投资第一条也提到了,非货币性发生了交易时分解成两部,进行所得税处理,并按规定确认资产转让的所得损失,如果资产评估增值那你转让当中对这部分增值缴所得税,相应的来讲资产评估,如果要是损失有减值那应该说资产转让当中的损失。那应该按税法规定可以调节应纳税所得额,那这个我们在财务来讲也是同样处理,我印象当中在财务上这个资产评估营业外支出处理,税收上的依据那就是对外投资的时候,按照资产转让当中的收益和损失来确认所得税的处理。
学员:刚才那个男同学问的问题我理解是这样的,资产评估减值怎么进行评估处理,并不是这个生产已经处置了发生减值,税前列支的问题。没有资产处理只是在清产合资时候发生评估减值怎么进行税务处理?
老师:在资产评估增值这一块,它是有增值交所得税刚才已经说了新的规定,而资产评估减值按照税法上的规定,我觉得教材说的也比较清楚,资产评估减值应该确认为资产转让的损失,那这个可以税前扣除的,既然是转让损失是可以扣除的。但是你刚才提到的如果是评估,你这个进行清产评估的增值你可以看一下教材上我们也有这方法的规定,在教材的174页资产进行清产合资发生的评估增值,不进入应纳税所得额,那也就说不进入评估的所得额,并没有实现价值上的真正的增加。所以这个没按交费,相对来讲资产评估要是减值,这个资产你也没有处置,所以减值不能够作为应税所得额不能税前扣除,这是清产合资当中。你刚才还提到一个资产转让,资产转让当中有所得必须交税,但是资产转让当中处置股权投资资产有损失,这税前也可以扣除。207页第3非常明确处置当中的损失,税前可以扣除当是有一个条件,这一个条件在你的投资收益范围之内可以,如果股权投资转让有损失不能够冲减当前的生产经营所得,只能在当前的投资收益里面冲减,这个处理跟下面紧接着(3)第一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评估发生的损失是不一样的,评估损失没有投资收益当中扣减的,那个刚才我说了营业外支出当中处理的,所以直接税前扣除了,而你刚才说的股权投资处置当前的损失这个扣减是有条件的,只能是在当前投资收益里面处理,如果当前没有投资收益只有投资损失,可以无限期可以接转以后年度来扣减。
学员:甲企业是8万元的货物和乙企业10万元的货物交换,甲是2万元的差额,这样对乙企业来说,他收的是税法上是8万元,而甲企业收到的税法是10万元,这样对乙企业不太公平吧.
老师:你是说是货物的置换还是整体资产的置换,如果光是货物置换的话以货抵债,以物议物的情况下双方对这个价格都是认可的,所以这里面不存在公平不公平的问题了,我不知道说的对不对,因为前面这一块我没有听清楚你说的是货物还是整体资产,如果是整体资产它有一个补价的百分比,在百分比以内不考虑交费问题,如果是货物来讲那你刚才提到的8万换10万,8万和10万是双方都认可的价值来进行交换的。
老师:本次网上答疑到此结束,祝同学们考出好成绩!
2001年注会网上语音答疑记录--《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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